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获中国证监会2025年6月27日证监许可【2025】135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售机构公开发售。
者不须另行开立。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详细情况 , 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沪深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售机构名录或在官网列示。
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
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
值排在前30位。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 无违法违规事
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
除排名后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
选取前30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
指数计算中的调整股本数系根据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样本股本进行调整而
获得。 要计算调整股本数,需要确定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两个因素。
当样本名单、 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
动时,根据样本股本维护规则,采用“除数修正法” 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
连续性。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一、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
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
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如指数成份股发生
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
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 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针对前述风险证券, 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
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扩大。
四、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
股通机制”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内容。
五、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六、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
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存托凭证。
七、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
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 本基金须承受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
的特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内容。
八、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
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
融衍生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金融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 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
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天弘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A:024855
天弘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C:024856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
机构公开发售。
(九)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
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
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15日。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含该日)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
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 基金管理人的客
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0.0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0.01元。
(2)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
额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发售机构
网站予以公示。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两份;
资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 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
民” 时,需要填写);
险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提供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 (如对账单或交易流
水);或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印件。
若有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 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时,需要填写);
险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签章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版)》;
测试问卷》一份;
身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
进行提供)
登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
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请表(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
签署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基金直销资金账
户,可选择以下账户其中之一:
账户一: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账户二: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1270100101266051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309110018179
账户三: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
银行账号:35110180809118150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303100000209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请登录本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查询。
务规定或说明为准。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额归投资者所有。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客服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管祎铭、李瑞丛、贾君宇
联系人:管祎铭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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